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代表处(联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会代表处(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原则上报账制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依托单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代管,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指导。代表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纳入基金会财务体系统一核算、管理,按要求向基金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基金会会计报表。
第二条 财务核算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募集到账资金须直接划入基金会基本账户统一管理,按捐赠协议使用,不得截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履行基金会公益职能,承担基金会有关项目的调研、防治宣教、资金募集和定点医院管理等工作,工作经费属于项目直接运行成本,分为以下两类:
(一)必要工作经费。基金会保障工作人员必要工作经费,按照基金会核定的项目、标准发放,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经费是为履行基金会赋予的业务职能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交通费、宣传费、会务费等,经费开支按照国家、基金会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有依托单位的代表机构,其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无偿解决。
第四条 代表机构工作经费的核定与工作绩效挂钩,实行统一管理、保证重点、预算控制的办法。对工作富有成效,贡献突出的,重点支持下一年度经费。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立足长远。
第五条 代表机构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以下四个方面:
(一)由代表机构募集资金中解决。代表机构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工作经费提取标准。
(二)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持补充工作经费。
(三)基金会承接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由基金委托有关代表机构完成项目的调研、组织、协调等工作,在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解决。
(四)部分定点医院承担代表机构工作职能,且其业务受益于当地代表机构支持,定点医院代表所在地的代表机构从事宣传教育、走访患者等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六条 代表机构经费预算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工作业绩等核定年度工作经费。代表处工作人员数量及经费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人员要精干,提倡一职多能。
第七条 代表机构年度经费预算由基金会财务部初审、修改、汇总后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代表机构年度预算经费总量控制,各项支出可调剂使用,不得突破预算总额,不得向依托单位借款支出。购买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要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其产权归基金会所有。代表机构要加强资产及相关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代表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借贷、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基金会资金购买债券、股票及其他风险性资产。
第十条 代表机构工作经费使用实行主任负责制。发生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由经办人和代表处主任共同签字,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募集资金可与捐赠人协商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代表机构工作经费的提取比例。没有约定的,不得自行支出。
第十二条 代表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审批程序和基金会的业务授权办理。
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包括募集事项、签定资助协议、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重大公益活动等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逐步撤销。已开立的,要向基金会备案。账户按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正确使用,只核算基金会拨付工作经费的收支业务,不得有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资金出入等出借银行帐户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义务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民政部、基金会监事会和受上述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财务检查,配合基金会财务部做好年检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2014年12月23日理事长常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制定的《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