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 了加强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 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事联络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对外联络部门由本会理事长统一领导,并由秘书长 负责组织。
第三条 秘书处综合部(适时成立联络部)是本会对外联络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外联络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外联络工作,必须与本会章程规定中的业务范围 和任务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章 对外联络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对外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本会的《章程》、宗旨 及相关政策规定,传达本会工作精神和工作要点,加强与本会相关 部门、单位个人的联系。其具体工作为:
( 一)加强与海内外企业家,时尚团体和国际相关非营利组织的 联系。
(二)加强与合作单位的联系
(三)协助落实本会对外联络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访,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确定内容。组成 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 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领导干部出访任务,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 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用汇标准须按财政部《因 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的办法》执行。出访时间应按照外事出访规定,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而定。
第八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派高级别人员 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派遣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团出访,本会须书面征求参团单 位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非本会正式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若 因工作需要明确出访,须按人事隶属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主管 部门向本会开具同意函,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在案未解人员不予批准出国。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 感问题,须在正式报批前, 由上级主管部门先征求我驻外使(领) 馆或代表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会出访任务获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 会统一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函告本会出访团组的访问目的和 抵离时间,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我驻外使(领)馆发电、发函。
第十四条 本会人员出访,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外事 工作相关规定, 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按报批程序报本会领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参加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会人员收到出席会议、活动的邀请或通知后, 应确 认主办机构的背景、资讯和会议、活动内容、与会机构或人员名单、 有无涉及敏感问题等情况,而后再确定是否应邀与会。
第十六条 凡本会自行组团出国参加议题较大、邀请范围较广的 国际会议或活动,由本会统一组成与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宣传口径和相关活动(包括涉外宣传资料) 由秘书处综合部统一负责,报本会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会见外宾,接受外国媒体采访、出席重大外 事活动,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请国家领导人(四副两高)会见本会邀请来访的重要 外宾和出席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凡应邀出席国际展览、文教交流或邀请国外有关机构 来华盛展览、文教交流等活动,应报本会领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及所属机构实施境外募捐,必须按有关规定报 批,接受外国政府、境外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在本会领导批准后按 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捐赠中若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机构等相关问 题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方能实施。
第五章 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对外联络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应急 管理部关于对外联络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对外联络工作的纪律,加强请示报告,不得各行 其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 2017 年 2 月 22 日第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 通过,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23 年 5 月 23 日三届五次理事 会重新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