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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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应急救援 人员关爱和尘肺病防治领域的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与社会 的沟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项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 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完整、公正、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故意遗漏。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 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组织募捐活动及募捐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捐赠单 位或个人名称、捐赠金额、拟定用途等;

(六)公益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受助人基本情况等;

(七)基金会工作动态;

(八)组织机构、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联系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 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 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 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 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 规范等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 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基金会网站、公众号和微信群;

(二)基金会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

(三)公众知晓的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

(四)基金会简报、专门信函;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建立规范的审核发布程序,由相关部门按信息公开要求提出意见,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会信 息公开工作,包括组织审议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事项,研究信 息公开中的问题,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媒体、公众对基金会披露项目质疑, 对基金会声誉造 成不利影响,需予以公开说明或澄清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报副理事 长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二)负责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运行;

(三)负责基金会网站的维护,信息上传、更新, 做好技术支持;

(四)每年写出信息公开报告,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信息公开 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指定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宣教部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其他工作部门和办事处做好 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公开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方法:

(一)一般工作信息通过网站公布;工作动态以简报方式向有 关单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初审, 民政部终审合格后在民政部指定媒体和基 金会官网公布。

(二)重大募集活动、重要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工 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募捐资金到帐及使用涉及几个年 度的,按每年进度公布募捐收入及资助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将该项目募捐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公布。具体公布以下信息:

1.资助应急救援人员和尘肺病患者治疗补贴,公布定点医院名 称、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中间四位屏蔽)、住院时间、受助 金额。

2.资助医疗设备,公布定点医院名称、购置设备名称、数量、 金额。

3.资助科研项目,各单位报送的课题经专家组评审确定后,公 布拟资助课题的承担单位、课题名称、完成时间、拟资助金额等; 课题完成后要公布资助的金额、专家评估意见和取得的成果。

4.用于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尘肺病预防项目的,公布受助单位 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设备或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经费来 源等。

(三)向指定资助用途或要求反馈资助信息的捐赠人报告其捐 赠资金使用情况

(四)社会影响广泛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向社会公布募捐收、 支情况,同时还需公布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公众、捐赠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基金会研究 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不便公开的信息如 捐赠企业秘密、个人隐私,基金会正在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向 咨询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将信息公布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 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了解社会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 积极整改。对于社会的质疑,基金会要给予公开说明或澄清,给社 会满意答复。

第十七条 基金会做好已发布重要信息纸质文档的立卷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信息反馈

电话:010-64463706,0335-4041365、网址:www.cfbjjh.org.cn。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2011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审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5 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重新修订。经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再次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