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 会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根据《慈善法》、《基 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应 急管理部。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积极募集资金物资,关心抚恤因应急救援 牺牲受伤人员及其家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帮助矿 山尘肺病患者治疗康复,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 康复、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促进社会和谐,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本基金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坚持基金会宗旨,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募集社会资金、满 足公益需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 积极作用,多募资金,多做公益,形成 良性循环;建立规范的自律 机制,形成规范高效、协调合作、依法透明、廉洁自律的运行机制, 以关爱应急救援人员和尘肺病矿工为本,用好善款,办好善事。
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要以社会公益事业为己任,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的意见》、《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业 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要忠于职守、遵章守纪、 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应急救援 人员及其家庭、矿山尘肺病患者及其家庭和捐赠者服务。
( 一)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理事长、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应急 管理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室请示或报告:应急管理部委托事项( 如: 课题调研等)需要邀请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同志 或相关司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的(原则上一般不邀请), 必须报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和相关司室同意。重大事项包括:年度 工作计划、年中年末工作总结;组织大型公益活动或完成和宣传活动 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非计划内单项重大支出; 人事问题、重要外事活动、应急管理部和基金会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秘书处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向 秘书长报告:
1.为贯彻基金会工作部署拟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基金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落 实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请示报告程序
(二)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向秘书长报告;
(三)报送基金会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呈送人签字;
(四)以基金会名义报送应急管理部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 必须经理事长审核批准,或秘书长签字、注明基金会理事长“已同 意”,报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及办公厅等相关司室;
(五 )各部门报秘书长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 人签字;
(六)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监事会议、秘书处 处务会会议制度、临时决定的各种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如有 1/3 理事提议,也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会前要邀请名誉理事长、 名誉理事方便时与会指导。
会议主要任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 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 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秘书长、副秘 书长、基金会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监事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文件和事项;
(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年度工作总结(草案);
(三)本会募资方案;
(四)基金增值举措;
(五)重大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正;
(六)救济或慰问项目的设置与撤消;
(七)年度预算外重大开支项目的审定;
(八)报请应急管理部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邀请 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要按程序报应急管理部分管领 导和办公厅审批。
会议主要任务:
(一)年中、年末, 对基金会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秘书处处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主持,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
( 一)传达贯彻基金会领导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听取部门工作汇报,部署秘书处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一些专门问题,讨论决定需要议定的 较大事项;
(四)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 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和各理事。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三条 收文管理
( 一 )基金会收到的公文,由综合部统一处理。涉及重大问题 的公文时,应报送理事长审批;必要时由秘书长确定传阅范围组织 传阅,阅件人阅看完毕,将本人签字后的文件承办表传真回基金会 秘书处。
(二)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 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需要办理的 文件,圈阅表示同意;对不需要办理的文件,圈阅则表示阅知。文 件要及时登记、及时传阅,保证文件的及时运转。
(三)文件要按规定清理退还;不需要退还的文件,如具有保 存价值,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 一)基金会正式文件按:拟稿──会稿──核稿──签发── 印刷──送发的程序进行,综合部要严格执行发文程序、严格控制文 件数量,做好各环节的催办和督办,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以 基金会名义发便函, 由理事长授权也可由秘书长签发。由基金会发 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用印。
(三)以基金会名义上报应急管理部的请示、报告,由理事长签 发;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时,应注明理事长“已同意”或“已阅”。
( 四)重要和涉密文件要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并电话跟踪收件 情况。
(五)秘书处要对所有发文的底稿和正式文件按文书立卷要求 立卷归档。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制度
( 一)基金会公印章、财务专用章需在民政部指定地点刻制;
(二)基金会公章、基金会秘书处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并 盖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指定专
人保管并盖印;
(三)用印人在用印章前,应登记,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审批, 重大事项由理事长审批,由印章保管人负责按规定盖印;
(四)基金会公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根 据工作需要批签,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 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六)领导签发文件的,视为用印批签;
(七)所有盖章的对外材料必须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印章安全,禁止携带印章外出。确需携带的, 须 经秘书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公章外出登记手续,外出时由印章保管 人和使用人两人同行,监督使用;
(九)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盖章。
第六章 部门设置及职能 第十六条 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 一)本会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批准后确定。建 立独立的工资发放体系,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 动保护用品发放,参照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会兼职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必要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工作职责
( 一)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协调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 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实行秘书长办公会制度。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 组成,由秘书长主持,每月一次例会;
3.拟定基金会的募捐和宣传计划,依法组织国内外募捐活动及宣传国际合作工作;
5.主管基金会财务工作,制定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讨论办公会决定,批准 后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搞好年度审计;
6.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定期公示基金会 工作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每年两次的基金会理事大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状况;
8.提出基金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管理基金会办事处;
10.对加入基金会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并审 批,指导定点医院承接基金会项目的工作;
11.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2.做好基金会宣传工作;
13.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请示报告工作。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2.负责组织每年两次的基金会理事大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状况;
3.按照基金会章程,研究提出基金会基金使用的具体意见和措 施,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和年度公益性活动;
5.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6.组织协调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提出基金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做好基金会的宣传工作,提升基金会的形象与影响力,争取 社会各界对基金会的支持;
11.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12.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13.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拟定、组织、实施各 类工作计划,向秘书长负责;
2.负责基金会与各理事单位、合作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3.负责策划、组织会议活动,配合媒体宣传;
4.负责公益项目设计、策划、组织和执行落地;
5.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6.组织起草、审核各部门制发的文件和领导讲话、报告、汇报 等材料;
7.负责基金会资料、文档的建立和管理;
8.督办落实有关请示事项、领导批示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国际合作部) 、治疗与科研部、项 目部、财务部、宣教部。
综合部(国际合作部)
1.组织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办公,拟订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监 督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 情况;
2.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重要会议 和活动的记录,并整理纪要;
3.编写简报、大事记;负责撰写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基金会综合 性材料;
4.负责秘书处文秘工作,组织办理理事会交办的提案、建议; 5.负责保密、档案、文电、文印和行政事务工作;
6.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各项年检工作; 7.基金会网站的管理、策划、制作、维护与更新;
8.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根据资助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通 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状况和善款募集及使用情况;通过信函向 捐赠人通报该单位善款使用情况;
9.拟定并组织实施外事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民间组织及港澳台地区在慈善事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关爱和对 矿山尘肺病的防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基金会出国(境)团组、来华团组的外事管理工作; 承 担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委托商办的涉外工作;
12.负责处理受助人员的信访工作;
13.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治疗与科研部
1.负责医疗管理工作,拟定应急救援人员及矿山尘肺病患者医 疗救助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写出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2. 了解掌握定点医院的工作情况,定期写出总结报告。监督检 查定点医院的尘肺病治疗计划的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康复治疗、综合治疗以及肺灌洗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工作;
4.拟定基金会年度科研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和对科研项目的论 证;开发应急救援人员康复和尘肺病治疗的新技术、新药品。负责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5.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康复治疗和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国际技术交 流与合作;
6.协助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康复治疗和尘肺病治疗科研的评奖工作;
7.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人员和全国矿山尘肺病人及治疗工作的数 据库;
8.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部
1.负责基金会的善款募集工作。拟定募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各类募集项目;
2.负责捐赠协议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3.开展项目的前期调研,撰写项目策划书;
财务部
1.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负责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4.根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本会领导、相关部门通 报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
5.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分析工作; 6.负责基金会的有关涉税事务;
7.负责资产、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8.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中介组织的审计 工作。
宣教部
1.广泛收集汇总国内外各种信息资料;筹备、洽谈并跟踪办理 有关宣传教育的会议与活动;
2.负责在国内外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并落实宣传工作计划, 策划组织各类宣传项目活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并及时报道基金会 动态和信息;负责网络募集,网站建设;
3.组织编印有关宣传教育书籍与资料;
4.参与应急救援人员关爱项目和矿山尘肺病患者救助等各种项 目活动的实施与监督;
5.负责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和爱心形象大使的联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 捐款单位代表视察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理事单位和捐款单位及个人代表视察制度。
( 一)捐款单位每年可派代表到基金会了解情况
(二)视察活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定期是由基金会安排 和通知,确定具体日期;不定期由捐款单位自行决定来基金会日期, 提前三天通知基金会秘书处,每次视察活动一般为三天左右。
(三)内容
1.听取基金会秘书处关于捐款使用情况的通报; 2.参观定点医院;
3.与应急救援人员和尘肺矿工交流、座谈; 4.对捐款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了解应急救援人员和尘肺病患者迫切需要。
(四)此项工作由综合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 2005 年 10 月制定。2017 年 2 月 22 日第二 届五次理事会重新修订,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再次修订并实施。